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如下:
1.隐名股东是根据法律行为产生的。
隐名股东的出现,是隐名股东和显要股东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前提下,表达真实意思,排除借用他人名义出资以规避法律的情形。比如隐名股东,不包括利用国家优惠政策投资下岗职工,同意以下岗职工名义为公司出资的。
2.隐名股东是根据隐名投资者与名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产生的。
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合同问题,二是隐名股东所涉及的直接当事人是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一份隐名股东合同只能由隐名投资人和名人组成。但在隐名股东的投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可能是几个人。作为一方,几个匿名人共同与一个知名经营者订立匿名股东投资合同;或者几个知名企业经营者作为一方,共同与一个匿名投资者订立匿名股东合同。
3.隐名股东合同是双向合同,也是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有出资义务,隐名股东有经营和利益分配义务。双方都有义务,互相体谅,任何一方都不能从对方那里无偿获得利益。因此,隐名股东合同是双向合同,是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是约定合同和不必要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成立是因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不是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因此是一个承诺合同。对于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具体形式确立,所以是一种不必要的合同。
5.隐名股东的投资标的主要是货币、实物、权利、技术等。,不以登记为物权转移的形式要件。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投资标的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是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如果匿名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或房产出资,按照现行公司法,需要实际出资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无疑会暴露匿名出资人的身份。或者匿名投资人和名人先签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再出资。这种情况造成产权转移,导致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之间的约定不一致,在以后的经营中必然会产生更加复杂的纠纷。
如何把一个隐名股东变成显要股东?
目前,隐名股东想要成为显要股东,需要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即隐名股东需要与现任显要股东(非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持完税证明和相关公司文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手续。
步骤如下: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允许现任显要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份。同时,其他股东发表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2.隐名股东与显要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隐名股东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印花税在地税部门,个人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单位在国税部门);
4.提交公司相关文件,缴纳税费,办理完税凭证;
5.股东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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