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性质股东直接诉讼可分为哪几类

根据诉讼的性质,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1.该决议无效

决议无效之诉,是指对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该决议被撤销

决议撤销之诉是指因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存在缺陷而对该决议提起的诉讼。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关联股东未回避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议,或者关联方委派的董事未回避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审议和决议的,股东可以因表决程序违法而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之诉是指侵权人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是大股东),或者董事等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以请求赔偿或者返还财产为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4.访问权限请求

在查阅请求方面,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这项修正案将增加股东要求检查的权利。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长期存在的股东知情权问题,同时确保股东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救济途径。

股东直接诉讼以谁的名义起诉?

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股东的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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