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哪几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股东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根据行使权利的目的,可以分为自利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发行股份证书的权利或其他股权权利、转让股份的权利、分配公司股利和剩余财产的权利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及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的权利、请求法院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或自行召集的权利。

2.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利和特殊股东权利。

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指排他性特殊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数额、优惠待遇限制等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3.根据权利的性质,可以分为固定权利和非固定权利。

前者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不能剥夺的权利,如特殊权利、共同利益等,后者是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剥夺的权利,自利性权利多为这类权利。

4.按照行使权利的方式,可以分为单一股东权利和少数股东权利。

前者是指一个股东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而后者则是指在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后才能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申请公司重整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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