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对价的三条基本原则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可以理解为非流通股股东为通过“对价”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价格(对价),可以是股份、现金等常见的认可形式。具体来说,符合该标准的对价支付方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利用股权分置改革变相扩张。

如果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结构中总股本大于股权分置改革前,则意味着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实施了变相扩股,这将增加市场的再融资压力,从而使流通股股东对股价预期更加不确定。

此外,也意味着经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议价程序后,上市公司可以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跨越股票发行的审批门槛,达到变相融资的目的。

原则二:非流通股股东不得以上市公司的财产作为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不仅要考察对价的具体数额是否合理,还要关注对价的实际来源。

非流通股股东和上市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上市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两个不能混淆的概念。总之,非流通股股东的钱和上市公司的钱不一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应该完全来自非流通股股东自己而不是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用上市公司的钱给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为股权分置改革“买单”。这不是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而是对其利益的再次侵害,也违背了股权分置改革中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核心原则。

原则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得以恶化上市公司财务指标为代价。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不恶化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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