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的条件有哪些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认定为实际投资人,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与主要股东达成了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和显要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约束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公司有实际贡献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隐名股东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隐名投资关系不予认定,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不实际参与公司运营。

实践中,部分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负责公司管理,部分隐名股东以个人名义行使权利。由于公司的公司性质,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者是谁。隐名股东以个人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并行使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并认可隐名投资存在的证据。因此,多地法院将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某些行业和企业的股东地位。比如中国的自然人不允许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实践中,有人采取匿名投资的方式参与合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名股东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隐名股东和突出股东都要承担更大的风险。

匿名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吗?

不能。如果隐名股东不是登记股东,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按法定程序取得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在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诉讼前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即匿名股东只有在出名后才有资格起诉。


评论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