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份合作企业有以下特点:
1、股份合作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必备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股份合作企业股东以本企业职工为主,原则上不吸收他人股份。但企业员工是自愿入股的,应该鼓励优惠措施吸引员工投资入股,不能强迫员工入股。
3.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也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它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恰当结合,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最有效形式。
4.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员工既是劳动者,也是投资者。这类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
5.股份合作企业兼顾盈利和职工互助。作为企业,它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利润不是它追求的唯一目标。员工之间的互助是促进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企业在获取适当利润的同时,总是把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帮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劳动者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需求作为另一个重要目标。
6.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企业把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既是股东又是劳动者,因此有两种获得收入的途径;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根据股份数量确定;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同样的股份,同样的付出。
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公司法吗?
不适用。由于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性质,股份合作公司不适用《公司法》,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