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众筹的风险:
第一,众筹的法律风险
1.非法集资风险。
至于“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最高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是,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代表股东持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不足五十人的股东出资设立。”然后,众筹项目吸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的,未注册公司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超额投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享有股东权利。
3.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风险
这个问题在国内主要是针对商品众筹平台,所以一般的商业众筹项目都是以创新为主。而商品众筹平台中的众筹项目大多是尚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无法保护其权益。同时,众筹项目长达数月的预热期给了盗版者“充足”的抄袭时间。所以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角度来说,很多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只是把自己创意的一些细节展示给公众,但这也会降低投资人的兴趣和热情。
4.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5.监管体系缺失引发的风险。
众筹平台的设立只需要工商注册和网站备案,众筹平台全权负责众筹项目的审核。换句话说,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也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法规。众筹平台涉及大量的公共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失控,就会产生大量纠纷,容易引发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监管制度的缺失会使众筹平台的投资人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的整体行业发展。
第二,信用风险
1.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
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综合资质审查不充分导致的问题和项目发起人成功募集资金后无法履行承诺的问题。
第一,关于项目发起人的资格,现行法律没有专门规定。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
第二,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没有过多的要求和硬性审核,以虚假身份发起项目容易造成信用风险问题。
第三,关于项目发起人筹款成功后无法履行承诺的问题。对于成功募集到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将款项一次性转入众筹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之后就不再有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管的义务,后期监管缺失导致权力滥用。对于这样的风险,众筹平台都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
2.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但实际操作中,出资人将资金转入众筹平台的账户,再由众筹平台将资金转入成功募集的项目,其中众筹平台作为支付中介。只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目前属于普通互联网线上平台。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不具备此类支付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