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引爆舆论场 5月15日,深圳市民王先生实名举报称,刘晓庆通过其控股的珠宝公司,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期间,以”代言费”名义收取某企业300万元款项,并开具42张6%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举报材料显示,该公司随后通过股权转让至使用虚假身份证注册的企业,存在资金异常流转嫌疑。 税务稽查锁定三大疑点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目前重点核查三项内容:
- 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开具的24张增值税专票合规性
- 300万元代言费实际资金流向
- 企业股权0元转让至空壳公司的税务动机
知情人士透露,刘晓庆曾在上海三次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本次若查实将触发”累犯”加重处罚条款。 演艺生涯再遇”税”火焚身 这场风波让公众联想到2002年刘晓庆因偷税罪入狱422天的旧案。与当年不同的是,本次举报涉及企业法人行为,若查证属实,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刘晓庆今年3月曾起诉涉事珠宝公司侵犯肖像权索赔69.5万元,该诉讼或成案件关键佐证。 行业震动与法律警示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将明星个人责任与企业法人行为捆绑追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记账凭证的,除追缴税款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进入稽查程序,最终结论需等待官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