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简介

本文介绍不动产信托,包括不动产信托概念、成立条件、种类。

不动产信托定义

不动产信托又称“房地产信托”,信托机构受托代办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内容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租金支付、保险金支付、登记、转让过户和纳税等。有的还受理其他的代理业务,如土地的丈量、建筑工程的承包、房地产的鉴定单价和建筑物的设计等。不动产信托简介

此类信托有两种方式:

1、管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收地租或房租的业务。

2、处理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出卖土地或建筑物的业务。此类信托,有双方面的权、责、利,一般要按法律或法令的具体规定执行。

不动产信托也可称之为房地产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不动产所有权人(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其依信托合同来管理运用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以不动产如建筑物、土地(不含耕地)等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将不动产透过开发、管理、经营及处分等程序,提高不动产的附加价值,并将受托成果归还给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在不动产信托中,通常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理的业务主要是一些间接性的业务,如不动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的代管代营,代理有价证券或不动产的登记、过户、纳税,代修房屋、代付水电费、代办法律手续,此外还受理土地的丈量、建筑物的设计和绘图、建筑工程的承包、不动产的鉴定、评价等业务。在不动产经营中,受托人处于中介地位,一般不承担债权、债务的经济责任。

不动产信托成立条件

不动产信托的法律关系与一般信托,并没有差异,所不同者只是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而且须办理信托登记而已。因此,要了解不动产信托的成立要件,除须了解一般信托之成立要件外,尚须了解不动产成立之特殊要件。

一般信托的成立要件有三:一为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二为信托财产。不动产信托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不动产之信托财产不以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建物所有权)为限,土地的使用权、甚至于不动产的租赁权等,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至于其范围,应依信托行为成立时的信托目的及当事人所签订的信托合同或所立遗嘱的内容而定;三为信托行为意思表示。信托行为由设定信托意思的原因行为与移转所有权或为其他处分的处分行为所构成。

不动产信托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须办理信托登记。由于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与物上代位性属性,为顾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权益,使信托财产得以明确无误地确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必须进行信托公示,也就是办理信托登记。各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均有信托登记规定,就是以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动产是典型的依赖登记确定物权的财产。不动产权利因成立信托关系而移转或为其他处分,应当依照信托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利变更登记,这里所称“权利变更登记”,是指移转所信托的不动产的占有和管理权予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而为管理、处分的一种登记,其登记原因为信托,而不是以交易买卖、赠与、交换等为登记原因,后者的产权过户形式是所谓“产权变动登记”,前者则为“信托登记”。

我们的信托登记制度在《信托法》生效多年后仍然迟迟未能建立,从而导致开展的不动产信托及其他财产、财产权信托,实际上有先天的缺憾,虽然信托公司也试图以抵押登记之类的方法替代信托登记,但是其法律效力是存在疑问的。

不动产信托种类

不动产信托可分为房地产信托和土地信托。

房地产信托(又称为建筑物信托)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财产为房地产及相关财务的信托关系。它包括房地产信托存款、房地产信托贷款和房地产委托贷款。中国房地产信托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专业银行设立的房地产信托机构,另一类是专业性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获取收益,把土地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信托投资机构按信托契约的规定,筹集建设资金、建造房屋、募集租户,对租户办理租赁以及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或出租,把这种管理、动用所得作为信托收益交给土地所有者(受益者)。土地信托可分为租赁型和分块出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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