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的特点是:一是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受规定的转让条件的限制;二是容易挂失,相对安全。股份如有遗失,在册股东可按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并要求公司补发新股;第三,股东权利属于在册股东;第四,股票认购的钱不一定要一次付清。
一、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
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一般来说,股份公司转让记名股票,必须将受让方的名称和地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受让方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和权利。而且,为了维护股份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对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定一定的限制。比如有的国家规定记名股票只能转让给特定的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二是挂失方便,相对安全。
记名股票与记名股东的关系是特定的。因此,股份一旦丢失,在册股东的资格和权利不会消失,可以按法定程序向股份公司挂失,要求公司补发新股。
我国《公司法》特别规定,记名股票被盗、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无效。按照公示的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股票无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三。股东权利属于在册股东。
记名股票,对股东而言,激励模式对激励对象有严格的业绩目标约束,权利、责任、利益对称性好,能形成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共赢,因此激励方案更容易被股东大会接受和通过;只有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才能行使股东权利。除在册股东外,其他持有人(非在册股东转让和股份公司转让)不具备股东资格。
四、认购股份可以不缴足。
支付股份是股东基于认购股份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缴足股份。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决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有些国家还规定记名股东在认购股份时可以不一次性缴纳全部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