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权利推定

在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的人,不需要向公司出示股份或者出资证明书,也不需要证明其对公司的实体权利。他只有在股东名册上登记自己,才能声称自己是股东。公司没有核实股权实际持有人的义务,只对股东名册记载的名义股东履行各种义务。

2.对抗的有效性

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只是指股权受让人未在股东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实质上已经获得了该股权,则受让人可以对抗第三方,并向第三方主张该股权的存在,即使该股权未在股东名册中登记。

3.豁免效应

因为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具有正式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正式股东发出会议通知、派发股息、分配剩余财产、确认投票权和确认认购新股的权利,即使正式股东不是实质股东,公司也是免责的。

此外,根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还延伸至股东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公司对股东或质权人的通知或催告只能送达股东名册记载的住所或本人通知公司的住所。如果股东名册记载的住所不准确或变更,使股东无法收到通知,公司不承担责任。

4.相对有效性

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公司制度的安排,股东名册保存在公司,不在公司登记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备案。股东名册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只对公司内部具有法律效力,对公司外部第三人没有效力。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以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推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为股东或者享有股权,进而向其主张权利。

股东名册需要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吗?

股东名册需要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今后,股东名册如有变更,需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股东名册是股东对公司行使权利的依据,登记应当是附权利的登记,表明公司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可和接受。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受让方无权对公司行使权利。

《公司法》在确定股东资格时,不仅要判断是否出资,还要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资料进行判断。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不符,不能推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的事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不变更股东名册的后果,但从中可以看出,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后不变更股东名册的,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不得以转让对抗公司,不得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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