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由于公司本身受到侵害,股东的公司权利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事由不起诉时,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人身权受到侵害,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的性质不同。

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权是股东对公司的不适或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利,应该是一种共同利益权,而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即使本次诉讼胜诉,股东通过本次诉讼获得的利益也不会归属于公司。因此,诉权本质上是一种自利权。

3、诉权根据不同。

提起派生诉讼的基础是双重的,即一方面,派生诉讼的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东即出资人的地位;另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地位。两者缺一不可。其中,前者是每一个股东权利的应有之义,而后者只有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后才能发生。但提起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性,即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仅源于股东即出资人的股东身份。

4、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虽然公司和个人股东都是侵权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个人股东是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提起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在直接股东诉讼中,个人股东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整个公司的利益。

5、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诉权相互分离。因此,即使原告股东打赢了派生诉讼,胜诉的利益也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原告股东。如果原告股东败诉,不仅原告股东要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案件的判决对公司也有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能以同样的理由再次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机关也不能以同样的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享有形式意义上的上诉权和实质意义上的上诉权。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败诉,所有的利益和非利益都属于原告的股东,而不是拥有其股份的公司。

股东派生诉讼是什么意思?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拥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经理的侵害,公司迟迟不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股东以公司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一种独特的事后救济责任机制。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衡平法,后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成为两大法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共同制度选择。然而,直到2004年,德国才引入真正意义上的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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