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的影响如下:
1、提高决策效率
绝对控股是指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拥有更大的决策权。对于一般决议,绝对控股股东可以快速决定;对于需要股东(大)会全体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绝对控股股东更容易与其他股东共同表决通过相关事项。这种集中的决策权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效率,避免因股东大会不能通过有效决议而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效。
2.过度参与公司管理。
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规模效应,股东将责无旁贷地承担起监事的重任。虽然绝对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东很容易改变公司的管理层,但是让股东意识到自己的任命是错误的或者确认自己的代理人有经营失误的成本是比较高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高度集中不利于管理者的更换。此外,单一大股东也会对其直接代理人产生“过度监督”(Pagano和Roel,1998)。对管理者的过度监督可能会导致一个消极的结果,可能会抑制管理者的创造力。
3.影响小股东利益。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小股东实际上失去了投票权,他们无力监督,也无意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诱发机会主义行为,比如绝对控股母公司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大股东追求私利会直接降低公司价值,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可能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获取更多利益。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区别:主要在于各自持有的股份份额不同。绝对控股是指股比达到50%以上,董事会席位达到能够独立决策。相对控股是指在股比结构上,低于50%,达不到自主决策的水平。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股东大会的讨论公式和表决程序,除我国法律规定的以外,均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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