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哪几个方面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降低和转移风险

市场竞争充满风险,风险通常与收益成正比,因为对风险的补偿就是收益。如果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风险可能是不可预测的。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的责任风险,与不可预见的风险相比,无疑是降低了。

2.鼓励投资。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投资来驱动,而股东有限责任最能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最大的优点是使投资者能够事先确定自己的投资风险,即风险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种对最大投资风险的预测,从另一个角度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可以起到鼓励投资的积极作用。

3.促进资本流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人们不得不在手中积累大量资金,以便随时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这些大量闲置资本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的流动。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风险限制在一定的货币金额内,投资者可以在这个范围之外自由支配自己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趋利避害的动机驱动下,人们会最大限度地控制自己的资金,其结果必然会促进资本的流动。

4.降低管理成本和交易成本。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为了将投资者可能承担的巨大风险降到最低,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加大风险防范力度,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性和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降低风险防范力度,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股东的有限责任也避免了债权人直接对单一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即当公司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只需要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是对每个股东提起昂贵而繁琐的诉讼,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首先,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有限责任虽然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降低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给了外部债权人,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机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可以根据股权享有对公司的管理权。当股东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时,甚至可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同时,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容易造成投资者不关心企业,管理层权力过大。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提供了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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