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性股票征税时,应澄清以下问题:
1、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获得了公司授予的股份,但这些股份是限制性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获得收益。因此,在授予日,员工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同于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中提到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不是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售股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且公司实际解锁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员工才能实际获得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职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实际解锁日限制性股票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视同职工获得授权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以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可以扣除员工购买限制性股票时支付的实际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
限制性股票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股票期权收入基本相同。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数”。“规定月数”是指员工从中国获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的月数。如果超过12个月,则计为12个月。
限制性股票“规定月数”的计算方法应当确定如下:起始日为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终止日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现行《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至锁定期结束不得少于一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收益时,“规定月数”一般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