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股息请求权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必须有可供分配的实际利润。
为了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我们不能用公司的资本向股东分配股利,否则就意味着向股东返还出资,从而损害资本保全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寻求公司的利润。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配股利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减去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余额。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条件,且当年有利润可供分配时,方可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利分配不仅要看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还要看公司的意思。只有在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才能产生股东特定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43条和第104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召开定期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一定的状态,股东在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可以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使股东行使请求权。
3.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在公司分红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绝分红,公司少付分红;公司未按股东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是固定权利吗?
是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和权力。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股利分配抽象请求权是股东享有的一种固定权利,不能被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剥夺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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